关于经营假劣药品的责任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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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聂仁强,冉启文,钟琴,吴诗礼,钱孟.关于经营假劣药品的责任划分[J].中国新医药,2003,2(2):1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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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仁强 冉启文 钟琴 吴诗礼 钱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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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市中药研究院400060 [2]重庆医药工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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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对药品经营企业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合格者发给认证证书;不合格者取消其经营资格。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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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对药 假劣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管理法》 不合格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规范化经营 认证证书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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