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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假劣药品的责任划分
引用本文:聂仁强,冉启文,钟琴,吴诗礼,钱孟.关于经营假劣药品的责任划分[J].中国新医药,2003,2(2):101-101.
作者姓名:聂仁强  冉启文  钟琴  吴诗礼  钱孟
作者单位:[1]重庆市中药研究院400060 [2]重庆医药工业公司
摘    要:1 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对药品经营企业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合格者发给认证证书;不合格者取消其经营资格。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化经营。

关 键 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对药  假劣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管理法》  不合格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规范化经营  认证证书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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