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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失能调整人年"确定死亡和残疾损失的方法探讨
引用本文:石光,周宏柱,王亚臣,卢建海.应用"失能调整人年"确定死亡和残疾损失的方法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2,21(2):51-53.
作者姓名:石光  周宏柱  王亚臣  卢建海
作者单位:1. 国家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北京市,100083
2. 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100083
3. 河北省保定市卫生局,071000
摘    要:目前,因人身损害致残,对受害人必要生活费的赔偿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人身损害致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相应的法律原则,但是,其赔偿额的计算尤其是赔偿时间的确定一直非常复杂,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和第(5)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确定,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

关 键 词:人身损害致残  人身损害致死  赔偿标准  “失能调整人年”  DALY  时间价值  计算
文章编号:1003-0743(2002)02-0051-03
修稿时间:2001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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