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失能调整人年"确定死亡和残疾损失的方法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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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光,周宏柱,王亚臣,卢建海.应用"失能调整人年"确定死亡和残疾损失的方法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2,21(2):5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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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光 周宏柱 王亚臣 卢建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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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国家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北京市,100083 2. 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100083 3. 河北省保定市卫生局,07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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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因人身损害致残,对受害人必要生活费的赔偿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人身损害致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相应的法律原则,但是,其赔偿额的计算尤其是赔偿时间的确定一直非常复杂,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和第(5)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确定,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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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损害致残 人身损害致死 赔偿标准 “失能调整人年” DALY 时间价值 计算 |
文章编号: | 1003-0743(2002)02-0051-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12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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