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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中毒引发民事赔偿的思考
作者姓名:陆钊  杜庆民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276000
摘    要:2002年6月10日,兰山区会昌皮件厂发生了1起职业性苯中毒事故,兰山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作出了行政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但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覆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兰山区卫生局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笔者结合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条款,就当前职业卫生违法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作部分探讨.

关 键 词:苯中毒  民事赔偿  职业卫生执法
文章编号:1004-1257(2004)11-0124-02
修稿时间:200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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