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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与行政处罚
引用本文:田平.浅谈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与行政处罚[J].中国药事,2003,17(6):341-342.
作者姓名:田平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西州药品监督管理局,445000
摘    要: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 ,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药品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了新的补充 ,处罚的尺度上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明确提出了药监部门在审理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时 ,要考虑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 ,即判定管理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情节决定管理相对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

关 键 词:管理相对人  主观因素  行政处罚  药品  违法相对人
文章编号:1002-7777(2003)06-0341-02

Discussion on the Subjective Factors of Person Subject to Admin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enaliz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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