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死亡标准的缺陷到安乐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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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群雁.从传统死亡标准的缺陷到安乐死[J].黔南民族医专学报,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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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群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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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电子工业部414医院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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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乐死一说,大家并不陌生。将安乐死运用到医疗实践却很难,常遭到人们的非议,甚至坚持反对。这块领地基本还是空白。但早在西方,三十年代的英国就对安乐死明文规定,嗣后,在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地也相继设立各种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现代法律对之未作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安乐死是要以帮助自杀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安乐死势在必行。鉴于此,我国应该尽早地通过立法和设立相应的机构允许实行安乐死。 传统的医学模式是“生物医学模式”的单因模式,当代的医学模式是“生物-心理-社会-论理医学模式”的四因模式,医学模式的逐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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