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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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晓牧,褚庆岱.试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22(2):1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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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晓牧 褚庆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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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卫生防疫站,277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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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新《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商品罪之一,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相一致,探讨和执行本罪,对深入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促进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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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害食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 《食品卫生法》 卫生监督机构 社会主义法制 伪劣商品 犯罪行为 《刑法》 依法行政 销售 |
文章编号: | 1001-9561(2006)02-0105-02 |
收稿时间: | 2005-04-15 |
修稿时间: | 200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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