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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引用本文:孙晓牧,褚庆岱.试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22(2):105-106.
作者姓名:孙晓牧  褚庆岱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卫生防疫站,277101
摘    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新《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商品罪之一,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相一致,探讨和执行本罪,对深入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促进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有害食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  《食品卫生法》  卫生监督机构  社会主义法制  伪劣商品  犯罪行为  《刑法》  依法行政  销售
文章编号:1001-9561(2006)02-0105-02
收稿时间:2005-04-15
修稿时间:200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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