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执法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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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建强,张红英,王富强.《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执法的影响[J].首都医药,2011(23):5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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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强 张红英 王富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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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平谷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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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的探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对药监部门执法的影响。方法通过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订前后进行比较、分析、思考,提出在修订后的《刑法》下,药监执法发生的变化及注意事项。结果与结论修订后的《刑法》增强了药监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可操作性,但执法过程中药监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亟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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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八) 执法 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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