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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摘    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

关 键 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血液透析室  登记管理  执业登记  卫生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行政部门  透析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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