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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张宗利."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J].中国药业,2004,13(3):25-26.
作者姓名:张宗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摘    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原则的含义,一般解释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论触犯的是一个法律规范,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不论法律规定是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处罚,只要是同一违法行为,就只能罚款一次.笔者试就该原则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关 键 词:药品监督  行政处罚  法律规范  监督管理
文章编号:1006-4931(2004)03-0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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