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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水平的认定
作者姓名:赵庆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呼吸内科,150010
摘    要:自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医疗损害责的认定较之前适用《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期产生了较大变化,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便是该法第57条和第60条引入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全新概念。笔者认为,这与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内容相比,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关 键 词:医疗水平  医疗损害  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医疗卫生管理  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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