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水平的认定 |
| |
作者姓名: | 赵庆东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呼吸内科,150010 |
| |
摘 要: | 自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医疗损害责的认定较之前适用《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期产生了较大变化,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便是该法第57条和第60条引入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全新概念。笔者认为,这与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内容相比,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
关 键 词: | 医疗水平 医疗损害 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医疗卫生管理 医疗行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