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点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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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冬良 戴禄寿 刘艳萍 陈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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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解放军第174医院,福建厦门,361003;解放军第174医院,福建厦门,361003;解放军第174医院,福建厦门,361003;解放军第174医院,福建厦门,36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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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方的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医方应重视和加强以下医疗工作管理和工作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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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倒置 难点 对策 |
文章编号: | 1672-271X(2003)01-0063-01 |
修稿时间: | 2002-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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