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尖杉酯碱和高三尖杉酯碱的毒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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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基,俞慧,骆雪缨,郑永兴,李文钧,刘雪莉,袁玉英.三尖杉酯碱和高三尖杉酯碱的毒性[J].药学学报,19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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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基 俞慧 骆雪缨 郑永兴 李文钧 刘雪莉 袁玉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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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人民卫生实验院药物研究所
(张永基,俞慧,骆雪缨,郑永兴,李文钧,刘雪莉),浙江人民卫生实验院药物研究所(袁玉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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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用小鼠、兔及犬研究了三尖杉酯碱(HA)和高三尖杉酯碱(HO)的毒性。兔及犬连续给药五或七天,两药毒性的主要靶器官都是胃肠道、心脏和造血器官。大多数毒性死亡皆可归因于心功能障碍。用致死剂量时,尚个别出现轻、中度肝、肾损害。间歇地重复给药共三疗程,未出现其它重大毒性,但心脏及造血显示为轻、中度累积性的毒性,毒性与剂量大小平行,可及时发现,停药后是完全可逆的。在至少六周的观察期内未见重大迟发毒性,两药均未见种属间、个体间或与性别有关的毒性性质上的显著差异。HA及HO的家犬中毒剂量(高)分别是0.45mg/kg/天×5及0.16mg/kg/天×7。小鼠急性LD_(50)(±S.E.)分别是4.17±0.30及3.17±0.19mg/kg。HA与HO相比,两者毒性在性质上无重大差别,程度上则HO显著大于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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