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引发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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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7月,一起因接受试管婴儿保胎及孕期保健服务而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医院因未履行法定书面建议义务,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高某夫妇之子高兵(化名)的生活费、护理费、检测费50192.76元。2002年7月,高某夫妇在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进行第四次IVF(试管婴儿)手术成功,妻子李某在该院接受培育成功的胚胎后怀孕,并在该院接受保胎及孕期保健服务。2003年2月,该院的医生对李某进行检查后告知“胎儿的情况挺好,可以在当地医院建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不用再到华西二院”的建议。李某考虑住家离该院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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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试管婴儿 医疗纠纷 引发 医疗服务合同 保健服务 人民法院 纠纷案 崇州市 |
文章编号: | 24002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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