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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GSP认证目标确定
摘    要: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的 GSP 认证工作;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除前项要求以外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县及县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的 GSP 认证工作。对逾期难以完成 GSP 改造、不能通过 GSP 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或者停业整顿的处理,最终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通过认证工作,力争淘汰一批落后的药品经营企业。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提出的2004年 GSP 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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