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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
引用本文:张爽,张东航.浅谈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J].华夏医药,2006,1(4):307-312.
作者姓名:张爽  张东航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130021
摘    要:中国新修订的《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一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  刑事责任  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刑法
文章编号:1818-0086(2006)04-0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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