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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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爽,张东航.浅谈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J].华夏医药,2006,1(4):307-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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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爽 张东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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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13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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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新修订的《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一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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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 刑事责任 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刑法 |
文章编号: | 1818-0086(2006)04-03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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