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例尘肺患者致残程度鉴定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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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耀 李希彬 林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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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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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的]保护尘肺患者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方法]对铁路系统100例尘肺患者,进行摄高仟伏胸片和肺通气功能测定,并按有关标准进行综合判断致残程度分级。[结果]100例中合并活动性肺结核13例,肺功能损伤程度;轻度32例、中度47例、重度6例,致残程度鉴定;7级6例,6级6例,4级39例,3级37例,2级12例。[结论]致残程度的鉴定客观反映了尘肺患者的真实病情,建议Ⅲ期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者,其致残程度定为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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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尘肺 职业卫生 致残程度鉴定 诊断 KV胸片 |
文章编号: | 1007-2705(2001)05-0007-01 |
修稿时间: | 200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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