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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用甲醛浸泡食品刑事案件移送的报告
作者姓名:郑功良
作者单位:尤溪县卫生防疫站, 福建 365100
摘    要:[目的]遏制和惩处滥用甲醛浸泡食品的行为。[方法]对水发食品浸泡液进行甲醛快速定性和定量测定。[结果]水发食品中不同程度地加入了甲醛。[结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滥用甲醛浸泡食品的行为不得对其“以罚代刑”,应当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地遏制此类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 键 词:食品卫生 甲醛 食品卫生法 刑事责任 卫生监督
文章编号:1007-2705(2002)06-0063-02
修稿时间:20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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