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用甲醛浸泡食品刑事案件移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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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功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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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尤溪县卫生防疫站, 福建 36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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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的]遏制和惩处滥用甲醛浸泡食品的行为。[方法]对水发食品浸泡液进行甲醛快速定性和定量测定。[结果]水发食品中不同程度地加入了甲醛。[结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滥用甲醛浸泡食品的行为不得对其“以罚代刑”,应当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地遏制此类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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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卫生 甲醛 食品卫生法 刑事责任 卫生监督 |
文章编号: | 1007-2705(2002)06-0063-02 |
修稿时间: | 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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