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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谈临床实习教学
作者姓名:王红勇  刘宗智  罗晓丽
作者单位:1.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野战外科研究所心内科,重庆,400042
2. 成都军区联勤第三十八分部重庆办事处门诊部,重庆,400042
摘    要: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既往医疗纠纷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四,必将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从而也对临床实习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临床实习教学的现状、需要实施的变革、对策等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医疗举证责任倒置 临床实习教学 “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行为 医疗纠纷诉讼 侵权诉讼 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 医疗过错
文章编号:1009-5519(2006)05-0776-02
收稿时间:2005-10-21
修稿时间:20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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