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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比利时放射性药品考察报告
作者姓名:夏振民
作者单位:中国药品生物制物检定所
摘    要:《药品管理法》第廿八条规定:“进口的药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放射性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由于其放射性衰变,不可能待检验合格与否作出判定后,再决定是否准许进口.因此只有通过严格审查外商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以判定是否以免检或事后检验的办法来决定是否向外商发予进口药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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