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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其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第三条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第四条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第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关 键 词:安徽省 管理办法 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乡镇卫生院管理 试行 农村卫生工作 中共中央 人民政府 实施意见 国务院
文章编号:1005-5916(2005)06-0013-03
修稿时间: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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