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颁布引发对精神科工作的思考
作者姓名:郑瞻培
作者单位: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200030
摘    要:我刊自2000年第3期开展“住院精神病人伤害事件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学术讨论已历时两年。国内首次探讨此专题的这场讨论引起了医学界及法律界的一致关注。精神卫生工作者、医院管理者、法学家、律师和司法工作者的积极参与,促使讨论充分展开和不断深入,并取得了成效。很多读者对此表示满意,有些读者还认为应该适应目前的形势发展扩大讨论范围,以便使神经科和神经外科工作者也能参与。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新近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两个法规中的一些新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这类民事纠纷的立法取向。《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首个地区性精神卫生法规,它不仅规范上海市精神卫生工作,对全国亦有重要的启示和影响。这一切都应该引起所有临床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为此,我们将把本栏目扩大为关于医疗纠纷问题的讨论,希望神经科等其他临床学科的医务人员从自己的工作实践出发撰文,可以是实例分析,也可以是经验之谈,更欢迎大家从法理高度分析问题和阐述观点。欢迎各地精神卫生工作者及法律工作者继续投稿。投稿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纠纷”,以便尽快处理。

修稿时间:2001-01-22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