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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续三)
摘    要: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关 键 词:药品流通  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责令改正  处方药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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