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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引用本文:孙凤娟,高洪举,姜可心,白忠义.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J].中华临床医学杂志,2006,7(3):72-73.
作者姓名:孙凤娟  高洪举  姜可心  白忠义
作者单位:[1]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厅安康医院,136100 [2]吉林省公安厅强制戒毒所,136100
摘    要:目的 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讨论。方法 对158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例进行分析。结果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在鉴定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结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大致可见于以下几种:(1)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病人作案:(3)情感性精神障碍;(4)继发性人格障碍而非疾病直接导致:(5)复杂性醉酒活动障碍。

关 键 词: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文章编号:1729-5386(2006)03-0072-02
收稿时间: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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