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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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凤娟,高洪举,姜可心,白忠义.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J].中华临床医学杂志,2006,7(3):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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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凤娟 高洪举 姜可心 白忠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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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厅安康医院,136100 [2]吉林省公安厅强制戒毒所,13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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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的 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讨论。方法 对158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例进行分析。结果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在鉴定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结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大致可见于以下几种:(1)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病人作案:(3)情感性精神障碍;(4)继发性人格障碍而非疾病直接导致:(5)复杂性醉酒活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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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文章编号: | 1729-5386(2006)03-0072-02 |
收稿时间: | 2006-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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