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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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举案学法[J]. 吉林医学, 2003, 24(3): 282-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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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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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顾秀利,文立平),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秦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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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学法本期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医疗事故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复习。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1.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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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技术鉴定 责任程度 案例 |
举案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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