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年度及中长期财政预算、配置卫生资源时,应当优先扶持母婴保健事业,对边远贫困地区给予特殊支持,以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条 《母婴保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是指: (一)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并为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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