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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引用本文:林国红.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J].中国卫生经济,2001,20(9):8.
作者姓名:林国红
作者单位:国家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
摘    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各地试点工作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服务等,组织招标活动。 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

修稿时间:20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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