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室内镜管理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
| |
引用本文: | 廖春花,李思.手术室内镜管理与法律风险的防范[J].当代护士,2006(3):79-80. |
| |
作者姓名: | 廖春花 李思 |
| |
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
| |
摘 要: | 随着微创手术的广泛应用,手术室开展的内镜手术也日趋增多,卫生部颁发的《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并已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1]。一旦患者因接受内镜诊疗而出现医院感染的医疗纠纷事件,就存在发生医疗事故的隐患。这给手术室的内镜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1法律风险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它意味着就内镜手术来说,若患者因接受内镜诊疗而出现医院感染的事实,患者就有可能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诉诸法律。而医院若无过错不需承担相应责任,除需举证手术过程中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更需举证在整个内镜诊疗过程中包括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方面规范、无过错。2不安全因素2.1把关不严,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未经国家卫生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器械。2.2从事内镜手术及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缺乏...
|
关 键 词: | 护理 内镜 |
文章编号: | 1006-6411(2006)003-0079-02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