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举证责任与神经外科护理记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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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文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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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汶矿业集团中心医院,山东新汶,27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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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1举证责任倒置概述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二是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1]以及其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只要病人提出诉讼,医方就应当列举事实及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医方就要承担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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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倒置 神经外科护理 记录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
文章编号: | 1672-4208(2008)04-0008-02 |
修稿时间: | 200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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