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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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强化对医疗卫 生机构的监管,完善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杜绝 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国务院于2003年6 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我部根据《条 例》的规定,制定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管理办法》,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下发了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 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 标识规定》等配套规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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