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责任——读者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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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一波!青岛市,韩臣柏.监护人的责任——读者来信[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1,11(3):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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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一波!青岛市 韩臣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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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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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先生 :我国《刑法》第 1 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若一精神病人发生造成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 ,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他的家属或监护人应负何种责任呢 ?请专家赐复 ,谢谢。青岛市 王一波答读者来信王一波医师 :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 ,经鉴定确认为实施危害行为时处无责任能力状态 ,因而相应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 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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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稿时间: | 2000年10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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