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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摘    要:<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关 键 词:处方管理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药品注射剂 日用量 制剂处方 控缓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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