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法规框架下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必备的能力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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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发烨 曹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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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医学科学院);2.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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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基金资助项目(2020ZX0920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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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强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后研究者的责任和风险防控意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现场核查结果显示,研究者在履职能力和对临床试验质量的把控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研究者资质欠缺、不能保证试验条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意识不足、知情同意过程与试验记录不规范、方案违背、受试者权益保护不充分、质控不到位、试验用药品管理不规范等,影响临床试验质量。为不断提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本研究在强调开展临床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基于现行GCP对研究者职责要求,探讨研究者必备的能力与要求,如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做好临床试验风险防控、严格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加强系统培训、掌握试验技术和GCP及其他相关法规知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时期研究者的使命,旨在强化研究者尤其是主要研究者(PI)的主体责任意识,有效助推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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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物临床试验 研究者 职责 质量控制 受试者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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