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
| |
引用本文: | 蔡维生,李秀云,田爱香.论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7(7). |
| |
作者姓名: | 蔡维生 李秀云 田爱香 |
| |
作者单位: | 山东潍坊医学院!261042(蔡维生),山东潍坊市人民医院(李秀云),山东滨州计划生育中心(田爱香) |
| |
摘 要: | 一、立法情况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疾病的诊疗工作,严重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政府历来主张禁止非法行医,但在立法表述和严厉程度上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现实存在的大量个体行医者(实际上是非法行医者),主要采取了疏导的办法。1980年8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了开业的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办理了批准手续。该报告也做了禁止非法行医的规定:“对执业中的违法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实际上没有关于…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