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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
作者姓名:黄禄长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地区卫生防疫站 344000
摘    要:<正> 《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已4年,按照食品卫生法第8章第47条精神,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岗位的,卫生监督机构可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上阻力很大,有些现实的问题确让卫生监督人员很难下决心去处罚。本文试就对这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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