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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1·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1号)2·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2号)3·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3号)4·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4号)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卫职技字〔2006〕第A-005号)二、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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