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建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许可证制度势在必行
引用本文:程景民,段保宏.建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许可证制度势在必行[J].中国药师,2003,6(3):182-183.
作者姓名:程景民  段保宏
作者单位:山西省运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044000
摘    要:药品流通包括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方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配制制剂。但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实施许可证制度比较放松,助长了“以药养医”之风。实际上,医疗机构自行配制制剂应该属于药品生产范畴,而不仅限于使用范畴。我国已经有《药品管理法》,近期又公布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严格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工作。

关 键 词:医疗机构  药品使用  许可证制度
文章编号:1008-049X(2003)03-0182-02
修稿时间:2002年7月25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药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药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