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许可证制度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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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景民,段保宏.建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许可证制度势在必行[J].中国药师,2003,6(3):182-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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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景民 段保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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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运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0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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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药品流通包括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方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配制制剂。但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实施许可证制度比较放松,助长了“以药养医”之风。实际上,医疗机构自行配制制剂应该属于药品生产范畴,而不仅限于使用范畴。我国已经有《药品管理法》,近期又公布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严格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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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 药品使用 许可证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8-049X(2003)03-0182-02 |
修稿时间: | 2002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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