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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药品监督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联合颁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摘    要: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

关 键 词: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试点工作  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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