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临床试验中对受试者的保护——知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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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少雷.药品临床试验中对受试者的保护——知情同意[J].中国医药导刊,2000,2(3):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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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少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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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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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是GCP的宗旨和核心内容之一。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在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的同时必须对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伦理委员会(Ethic Committee)与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两项主要措施。在上期中已介绍了伦理委员会,在本文中介绍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顾名思义包括“知情”和“同意”两个方面,即:让受试者知晓和明了和临床试验有关的必要信息(知情)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同意)。各国GCP均明确规定:研究者准备入选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所有病人或健康自愿者,在开始试验程序之前,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不允许受试者对实验不明了,或者强制性地参加试验。为此任何受试者在参加临床试验前必须获得一份已经伦理委员会审核的知情同意书,经仔细阅读及经研究者或其授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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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 临床试验 受试者 保护 知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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