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证发放管理中的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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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奕,马才良.健康证发放管理中的问题探讨[J].浙江预防医学,2009,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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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奕 马才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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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嘉兴市卫生监督所,浙江,嘉兴,31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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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以来,有关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已成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一项常规工作,现就目前健康证发放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商榷。健康证发放的现状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是健康检查合格的凭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相关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体检,部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2年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严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对体检中检出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应立即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健康证的管理、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指定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确定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合格者签发“健康证”,负责制定每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和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医学监督。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可按《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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