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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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计量单位实行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单位符号表示,计量单位与单位符号按1987年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辑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一书。注意单位名称与单位符号不可混合使用,如mg·kg-1·周-1等;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不能多于1条,后者可采用负指数幂的形式表示,如mg/kg/d应用mg·kg-1·d-1表示。用吸光度(A)代替“光密度(OD)”,A为斜体字。在叙述中,应先列出法定计量单位数值,而把旧制单位括在后面,如10kPa(75mmHg);如同一计量单位反复出现,可在首次出现时注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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