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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适度地掌握药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作者姓名:张静宇
作者单位:河北省卫生厅 050051
摘    要:《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概念作出了明文规定,对药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出了界定,但在药品监督管理实践中常有概念、界线模糊不清的事情。例如,某些保健性药物:人参蜂王浆、枸杞浓汁、人参酒;某些类药品:西施兰夏露、脚气粉、乌发灵;某些滋补壮阳类药物;夫妻和谐灵等等。它们能否做为新药予以受理初审,常常引起争议。 某物质一旦被批准为药品,便可有合法的地位,固定的销售渠道,获得可观的利润。研制者则千方百计地要求上报初审。如以乌洛托品为主要原料的西施兰夏露;以苯酚为主要成份的祛斑露;以大豆发酵物为主要原料的“851”等。有时,研制者畏惧新药审批时需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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