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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因大桶饮用水质量公告引起行政诉讼的思考
引用本文:王国和,李太泉,刘续跃.对一起因大桶饮用水质量公告引起行政诉讼的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0,16(2):117-118.
作者姓名:王国和  李太泉  刘续跃
作者单位:[1]湖南省株洲市卫生防疫站412000 [2]湖南省株洲市卫生局
摘    要:<正> 1 案件来由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饮水观念随之发生了变化,表现在纯净水、矿泉水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株洲市自1998年以来,由原来的2家大桶水生产厂增至14家,还有7家在筹建中,这些单位规模不一,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其产品质量也悬殊很大。对该类饮用水的监测,以前只限于在密闭状态下的大桶水,而对经饮水机直接饮用的大桶水则未开展监测,为了解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其直接饮用的大桶水卫生质量,于1999年6月3日至14日间,株洲市卫生防疫站实施

关 键 词:桶装水  饮水卫生  行政诉讼  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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