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研发与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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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倩.新药研发与知识产权[J].成都医学院学报,2008,3(2):154-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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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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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医学院药物化学教研室,成都,6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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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而德研究分析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新药品就不会被发明出来,这充分说明了专利保护对药品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新药的4种知识产权保护中,只有专利保护是国家以法的形式确定的保护,且由于专利保护的力度最强、范围最广,具有独占性,保护时间最长以及费用最低,因此专利保护是最全而、最高级别的保护,其它3种保护实质上是分别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药管理局给予的行政性保护措施,因此,这3种保护均要服从于专利保护,即当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发生冲突时以专利保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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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药研发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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