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特殊药品管理是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要求。但从最近对20家医疗单位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看,不少医疗单位在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1 特殊药品分类不清楚,概念不明确 《药品管理法》规定,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四类。1984前,特别药品又称“毒剧药品”、“毒麻限剧药品”。为使药品的分类、定义、管理与国际间保持一致,早在1985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便取消了上述提法,而将“毒限剧药品”分别纳入了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普通药品的管理范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加上麻醉药品,便成为医疗上常用的三类特殊药品。然而,在医疗工作中,仍称特殊药品为“毒剧药”、“毒麻限剧药”者不乏其人,在受检的医疗单位中,有领导,有医护人员,也有药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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