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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关于论文采用不同文种进行再次发表的规定
摘    要:某些由政府机构和专业组织制定的指南以及作者以其他语言发表的科研成果等,需要让更多的读者了解。根据国际惯例(参考《向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允许或接受论文用同一种语言或另一种语言的二次发表。1.作者须征得相关期刊的同意,首次发表论文的期刊和准备二次发表的期刊均无异议。作者需向二次发表的期刊提供首次发表该论文期刊的同意书,论文首次发表的时间和论文复印件、单行本或原稿。 2.尊重首次发表的权益,二次发表至少在首次发表1周之后。 3.二次发表的论文应面向不同的读者,建议节选或摘要刊登。 4.二次发表的论文必须完全忠实原文,真实反映原有的资料及观点,作者的顺序不能改动。 5.在二次发表的文题中应标出是某篇文章的二次发表(全文、节选、全译或节译)。 6.在二次发表的文题页脚注中,要让读者、同行和文献检索机构知道该论文已全文或部分发表过,并标引首次发表的文献。如:“本文首次发表在《中华内科杂志》,2006,45(1):21-24”,英文为“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a study first reported in the Chin J Intern Med,2006,45(1):21-24”。 7.提醒各编辑部注意,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不提倡对翻译文章二次发表,如果文章首次发表在被Medline收录的杂志中,将不再标引翻译文章。 中华医学会

收稿时间: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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