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护杂志》关于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问题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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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凡在本刊发表论文或综述的第一至第五作者,可按照国家卫生部卫科教发[1996]第24号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口类学分,其学分标准为:第一作者8分,第二作者7分,第三作者6分,第四作者5分,第五作者4分。获学分作者,可凭刊登的论文,在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学分登记。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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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标准 杂志 医护 中华 发表论文 国家卫生部 试行办法 学分登记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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