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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司法实务研究
引用本文:沈威.社会保险纠纷司法实务研究[J].中国卫生人才,2017(9):43-48.
作者姓名:沈威
作者单位: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摘    要:社会保险纠纷的概念及分类 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或税务机关、金融机构(银行)等多方主体.主要存在如下三方主体间的关系:一是劳动者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或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依法征缴和发放社会保险金则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或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二是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或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收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法定职责.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保险费而非直接向劳动者履行支付义务,双方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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