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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不是暂缓履行监管职责之法因
引用本文:王瑞涛,田胜男,曹俊娟.民事诉讼不是暂缓履行监管职责之法因[J].中国卫生人才,2017(5):49-50.
作者姓名:王瑞涛  田胜男  曹俊娟
作者单位:1.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2.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3.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摘    要:案例背景 2013年12月22日,杨某之妻因孕37周伴腹痛入某医院住院治疗,于同日死亡,经鉴定该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2014年4月15日,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尚未终审的情况下,2015年5月6日,杨某又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对某医院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以及伪造、隐匿病历资料等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并予以不良行政行为记分处理.省卫生计生委将该案移交市卫生计生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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