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漏诊的法律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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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吉喆.癌症漏诊的法律责任承担[J].中国卫生人才,2017(9):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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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吉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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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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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背景
2012年2月,吴某因右下腹部疼痛入住甲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下腹局限性腹膜炎、急性阑尾炎.经超声检查显示,右下腹可见范围约6.2×4.0×3.3cm不均质低回声,边界不清,形态不规整,结论为右下腹低回声包块(炎性),后急诊进行了阑尾切除术.出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阑尾周围脓肿、阑尾周围炎、局限性腹膜炎,出院医嘱为随诊.2012年10月,吴某因右下腹包块6个月,伴阵发性疼痛入住乙医院,病理显示回盲部巨块型神经内分泌癌,部分为中分化腺癌,后在乙医院经历多次手术和治疗,最终于2014年12月去世.吴某家属认为甲医院对吴某回盲部肿块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吴某丧失了早期治疗的机会并最终导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甲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甲医院赔偿因漏诊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二百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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