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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    要:卫办科教发〔2005〕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试点单位,有关部属单位: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适应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药学工作、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的需要,推动与规范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工作,我部决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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